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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2014-03-14  核学院

第一条、为适应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激励竞争机制,提高用人效益,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人发[2000]59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对部分新增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委托甘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其提供人事业务服务。
第三条、人事代理对象
一、来校工作的本科及以下学历应届毕业生。
二、学校同意调入的本科学历、中职以下的人员。
三、解决夫妻分居,配偶属于第一、二款所述情况。
四、学校同意调入、按人事代理方式管理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期间待遇
一、代理人员按照被聘岗位享受岗位工资及津贴。
二、对应届毕业生安排单身公寓。
三、学校按国家政策为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第五条、人事代理的程序及服务内容
一、我校与甘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集体委托代理合同,根据合同办理各种交接手续。
二、甘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按照《甘肃省人事代理试行办法》接管代理人员的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等,为代理人员提供各类人事业务服务。具体办理各类证明材料、因私出境手续、转正定级,计算工龄,调整档案工资(不含企业身份人员),定期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负责管理代理人员个人档案。负责办理集体落户手续。
三、学校定期将本人考核、职称评定、奖惩、工资档案等材料转交甘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代理人员管理
一、学校与受聘人签定聘用合同,首次聘期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签约各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根据学校聘任制管理办法,办理解聘、续聘、辞聘或不聘等手续。
二、学校与被聘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须明确合同期限、受聘人工作职责、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各方权利、义务、合同中止条件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三、被聘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合同期内学校参照现行制度进行管理。
四、合同期内本人办理有关证明函件,可持学校介绍信到甘肃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
五、合同期内聘用岗位发生变化的,需经原聘任单位同意解除原聘用合同,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六、合同期满不再续聘或合同期未满经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合同者,本人先结清与学校关系,由学校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交人才交流中心存档备案。
第七条、合同各方应严格履行己方的权利、义务、职责。如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制度处理。
第八条、人事代理为有偿服务,代理费由学校统一向省人才中心交纳。本人辞职或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后,其代理为个人代理,学校不再为其交纳代理费。
第九条、国家人事代理政策调整时以上条款及具体管理措施将做相应调整。
第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