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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

2014-03-14  核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的管理,促进和支持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结合我校教职工学历(学位)结构现状,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攻读学位,指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或硕士学位;也适用于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不含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学习)。
二、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
2、在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二)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条件
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已满一年的教师。
(三)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专任教师
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累计在校工作满八年者可提前一年)。同等学力人员: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学科发展所急需。
2.非教师系列人员
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同等学力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五年。至少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被录取后不影响本职工作。
(四)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校工作满三年;非教师系列人员至少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
三、申请程序
本人填写《兰州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研究确定推荐人选及排序,报学校研究批准。
四、服务期限
1.以上各类人员学成后,均须在校实际服务满五年;如先后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服务期限累加计算。
2.如服务期未满坚持申请调离或辞职者,须向学校交回在读期间学校支付或减免的相关费用,并缴纳服务期未满补偿金。
五、非教师系列人员应报考原所学专业或与现从事岗位相近的专业。
六、除教师系列人员外,各单位同系列同时在职攻读学位的人数控制在15%以内。在职攻读学位期间仍占原单位的编制和岗位。
七、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开设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形式,采取特殊政策,利用业余时间,帮助各系列人员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
八、凡未办理在职攻读学位批准手续的教职工,被录取后学校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各部门可依据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