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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教学科研基层组织工作暂行条例

2014-03-14  核学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完成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任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是学校在院(系)之下设立的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其主要形式为系和研究所。
第三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设置与管理
(一)设置条件
1.在学院内一般以一级学科为单位设立系。
系设置条件为:有经正式批准的已经或将要招生的本科专业,有相应的培养条件。
2.在学院内或学校直属的系内,一般以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为单位设立研究所。
研究所设置的条件为:有明确的研究领域和方向;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有学术带头人;有较为充足的科研经费;具备开展研究工作的条件。
研究所内可按研究方向成立研究室。研究室可以专家姓名或项目名称命名。
(二)设置程序
院(系)根据学科的发展趋势和社会需求,在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统筹规划,提出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置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三)组织管理
1.教学科研基层组织接受院(系)党政的统一领导。
2.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设立要保证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中心等按原有方式运行,要充分利用其优势,与其密切配合,也可以与其合署。具体设置与运作方式由相关院(系)与国家和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基地、中心协商决定。
3.承担基础课的教学部、教学中心、实验中心等仍保留名称,在相应责权利方面等同于研究所。
4.教师应隶属于某一个研究所或教学部(中心)。
5.今后学校发文,凡与学科建设、本科生教学、研究生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相关的,应同时将文件发到基层组织。
第四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职责
(一)系的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安排本系的本科生教学。
2.组织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革新课程体系。
3.组织教学研讨,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4.组织教学优秀奖的评选,接受并完成与本科教学有关的各类检查和评估。
5.提出本科教学方面的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岗位设置方案等。
(二)研究所的职责:
1.完成由院(系)安排的本科生课程及相关的教学任务。
2.完成院(系)下达的科学研究任务;组织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学术交流活动;组织交叉、边缘和新兴学科研究;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努力造就和谐进取的研究群体。
3.做好研究生招生、培养和日常管理的相关工作。
4.组织并承担学科建设任务;接受并完成各级各类检查和评估。
5.协助院(系)制定教师培训和进修计划,促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成长。
6.根据需要向院(系)提出设岗建议方案;根据局域标准推荐正、副高职岗位受聘人员。
第五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人员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人员由本学科的教师、研究人员和博士后人员、秘书、实验技术人员以及在读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构成。
第六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忠诚教育事业,加强职业道德修养,积极参与本学科的建设。
(三)严格遵守校、院(系)、所的各种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和观念;勇于改革创新,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第七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负责人
(一)任职条件
1.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60岁。
2.忠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3.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4.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民主作风,办事公正,有宽容精神和合作意识。
(二)聘任程序
负责人一般设一人,经本学科教师推举,从校内产生或从校外引进,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后,报校长聘任。
研究室负责人由基层组织负责人聘任,报院(系)备案。
(三)负责人的职权
1.涉及讨论基层组织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项时,列席院(系)党政联席会议。
2.执行院(系)下达的工作任务;向院系汇报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院(系)工作提出建议。
3.负责制定本学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局域标准;负责组织本学科的各类评估考核。
4.负责所属人员的业务考核;分解院(系)安排的任务;参与分配校内奖励津贴;提出人员聘请、辞退及奖惩意见。
5.在院(系)统筹下,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校内外招聘优秀教师。
6.参与分配科研和教学资源;支配学校、院(系)分配给本所的各类经费。
7.在国家财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资金。
8.享受学校和院(系)为基层组织负责人提供的其他待遇。
第八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工作制度
(一)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工作制度,以确保完成承担的任务。
(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要在学校领导定期召开的座谈会上汇报情况。
(三)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参加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召集的工作例会,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负责人应就学科发展的相关问题,及时向学校、院(系)领导和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评估
学校另行制定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评估办法,获评估优秀的基层组织在校内各类资源分配中优先考虑,获评估奖励的负责人,在选优、出国等方面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人事处。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