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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费缴纳

2016-12-30  核学院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文件
 校党委发〔2016〕107号

 关于调整我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的通知
 
医工委,各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
根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党员工资中扣缴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的通知》(组电明字〔2016〕14号)和《关于在规范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中对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问题的答复》(组电明字〔2016〕29号)精神,经2016年12月23日校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我校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具体如下:
一、在职教职工党员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参考水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职业年金)〕(税后)按规定比例交纳。
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参考水平指绩效补贴。
上述收入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按1%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按1.5%交纳党费;10000元以上者,按2%交纳党费。
二、离退休教职工党员
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基本离退休费总额或基本养老金总额,其他津贴补贴均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上述收入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调整后的交纳党费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起执行,《关于党费缴纳、使用和管理的补充规定》(校党委发〔2008〕41号)中确定的教职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起废止。
请各中层党组织高度重视党费收缴工作,督促党员按照新的交纳党费计算基数,重新核定应交党费数额,认真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