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关于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调整和负责人选聘工作的通知
为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学院内部管理,优化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建设,促进学院高质量发展,根据《兰州大学学院工作规程(试行)》(校发规〔2018〕21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核科学与技术学院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调整和负责人选聘工作方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在党的建设、人才培养、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优化学科与专业建设,加强人才梯队建设,为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实组织保障和人才保障。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调整
(一)机构设置及优化
将学院原有的系、所、教学实验中心进行统筹优化,具体如下:原子核物理研究所(核物理系、原子核物理本科专业,粒子物理与原子核物理博硕士学位点),放射化学与核环境研究所(核化学系、放射化学、核化工与核燃料工程本科专业,放射化学博硕士学位点),中子物理与技术研究所,核能与核技术研究所(核工程系、核工程与核技术本科专业),辐射物理与核材料研究所(辐射防护与核安全本科专业),实验中心(含核科学与技术实验教学中心、大型仪器平台管理中心)。
核科学与技术、能源动力博硕士学位点由学院统筹负责。研究生培养教育由导师所在研究所牵头负责。
(二)人员调整
1.学院在岗教师进入相应研究所,其中将原子核物理研究所邵剑雄教授团队整体调整至核能与核技术研究所。
2.在岗实验技术系列教职工进入实验中心。
3.根据专业背景和个人意愿,教师如有意向调整目前所在研究所,需填写基层教学科研组织调整意向表(附件1),须经目前原研究所负责人及拟调入研究所负责人同意,并报学院,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定各机构人员名单。
三、机构负责人选聘
(一)岗位设置与职责
1.岗位设置
原子核物理研究所,所长1名,副所长2名。
放射化学与核环境研究所,所长1名,副所长2名。
中子物理与技术研究所,所长1名,副所长1名。
核能与核技术研究所,所长1名,副所长2名。
辐射物理与核材料研究所,所长1名,副所长1名。
实验中心,主任1名,副主任2名。
注:各研究所、中心不少于10人。
2.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详见附件2。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选聘对象为学院在岗教职工,担任学院内设教学科研组织负责人应符合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其中年龄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聘期为5年。
1.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学院决策部署,敢于担当、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2.忠诚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进取、创新、奉献精神。
3.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民主作风,办事公正,有宽容精神和合作意识。
4.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强的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作风正派,群众基础较好。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的造诣。
6.年龄不超过56岁,能任满一个聘期。
(三)工作程序
1.报名推荐。负责人选聘工作采取个人报名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符合选聘条件的教职工可个人报名自荐(填写附件3),各党支部、研究所、系、实验中心可推荐人选(填写附件4),请于6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推荐材料送至学院办公室(联系人:张敏,联系电话:0931—8913551)。
2.资格审查。学院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
3.确定相应人选。6月16日—25日,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条件,综合考虑一贯表现、人岗相适及个人意愿等,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学院党委会提出拟聘负责人名单,并在所在机构对拟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各机构负责人拟聘人选。
4.任前公示。对负责人拟聘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
5.发文聘任。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不影响任职的,由学院发文聘任。
四、组织领导
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负责本次调整和选聘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五、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本次选聘工作在学院党政班子领导下进行,各内设机构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做好相关工作,保证调整和选聘工作顺利进行。
2.深化思想认识。现任学院内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要以良好的心态和严肃的态度正确对待本次选聘工作。全院教职工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对待本次选聘工作,讲政治、讲大局,关心支持选聘工作。
3.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营造风清气正选人用人环境。学院纪检组对本次工作进行全方位监督,防止和杜绝不正之风。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931-5292552,电子邮箱:zhangwd@lz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