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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豁免?

发布日期:2021-10-08

来自: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huomian

       豁免  (Exemptions)  实践和实践中的辐射源经确认符合规定的豁免要求或水平并经监管部门同意后免除执行国家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规定的辐射防护要求。这里的国家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是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该标准等效采用了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批准并联合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IAEA Safety Series No.115,1996)。豁免是辐射防护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不包括食品和饮用水的辐射安全管理。

       排除、豁免和解控的区别和联系  在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中,为了区分哪些源需要监管,哪些源不需要监管,引入了排除、豁免和解控三个基本概念。

       在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导则《排除、豁免和解控概念的适用》(IAEA-RS-G-1.7,2006)中,对豁免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豁免就是在实践和实践中的源符合某些标准时,推论哪些实践和实践中的源可以不受对实践要求的约束。就其本质而言,豁免可以被看作是监管机构准予的一种普通认可,这种认可一旦发出,就是允许该实践或源免除本来应该适用的那些要求的约束,特别是与通知和批准有关的那些要求。

       排除   是指在国家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之外的情况,特指那些本质上不能通过实施国家辐射防护基本安全标准的要求对照射的大小或可能性进行控制的照射情况,包括不可控制的照射和无论其大小如何均难于控制的。不可控制的照射是指在任何可以想象的环境下监管行动均不可能限制的,例如进入人体内的放射性核素40K产生的照射。难于控制的照射是指控制明显是不实际的,如地面宇宙射线的照射。

       排除和豁免一起用作确定辐射防护管理体系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排除和豁免的区别不是绝对的。排除的概念仅适用于天然照射,豁免概念既可以适用于人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照射,也可以适用于天然照射。

       解控   是指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已批准进行的实践中的放射性材料或物品的管理控制。解控旨在确定哪些受到监管控制的放射性材料或物品能够撤销这些控制。和豁免一样,解控应获得监管部门的批准。GB18871-2002中规定,“已通知或已获准实践中的源(包括物质、材料和物品),如果符合审管部门规定的清洁解控水平,则经审管部门认可,可以不再遵循本标准的要求,即可以将其解控。”对于解控水平,GB18871-2002规定,“除非审管部门另有规定,否则清洁解控水平的确定应考虑本标准附录A(标准的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 并且所定出的清洁解控水平不应高于本标准附录A (标准的附录) 中规定的或审管部门根据该附录规定的准则所建立的豁免水平。”认可的含义是指确认其是否低于清洁解控水平,而不是“清洁解控水平”还需审批。

       豁免准则  GB18871-2002附录A规定:

       如果审管部门确认某项实践是正当的, 并确认该实践中的源满足本附录所规定的豁免准则或豁免水平,或满足审管部门根据这些豁免准则所规定的其他豁免水平,则该实践和该实践中的源可以被本标准的要求所豁免。

       豁免的一般准则是:

       ①被豁免实践或源对个人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以至于再对它们加以管理是不必要的;

       ②被豁免实践或源所引起的群体辐射危险足够低,在通常情况下再对它们进行管理控制是不值得的;

       ③被豁免实践和源具有固有安全性,能确保上述准则①和②始终得到满足。

       如果经审管部门确认在任何实际可能的情况下下列准则均能满足,则可不作更进一步的考虑而将实践或实践中的源予以豁免:

       ①被豁免实践或源使任何公众成员一年内所受的有效剂量预计为10mSv量级或更小;和

       ②实施该实践一年内所引起的集体有效剂量不大于约1人·Sv,或防护的最优化评价表明豁免是最优选择。

       GB18871-2002在4.2.4.2规定,对于尚未被证明为正当的实践不应予以豁免。

       豁免源 根据豁免准则,GB18871-2002在附录A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并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的辐射发生器和符合下列条件的电子管件(如显象用阴极射线管)可被豁免:

       ①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μSv / h;或

       ②所产生辐射的最大能量不大于5 keV。

       豁免水平   根据豁免准则,GB18871-2002在附录A规定,在任何时间段内在进行实践的场所存在的给定核素的总活度或在实践中使用的给定核素的活度浓度不超过GB18871-2002表A1所给出的或审管部门所规定的豁免水平可被豁免。但是,GB18871-2002表A1中给出的豁免水平,仅适用于少量放射性物料,如小量放射性物质和源的工业应用、实验室应用和医学应用等。

       GB18871-2002附录A还规定,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要求采用更严格的豁免水平。如对于大量放射性物料,参考IAEA-RS-G-1.7制订的国家标准《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GB 27742-2011)给出了各核素的豁免水平。

       GB 27742-2011还规定了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排除水平。在考虑联合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AER,2000)报告提供的全世界土壤中活度浓度分布上端值的基础上,确定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排除水平为1Bq/g。这里的天然放射性核素是指以238U、235U和232Th为母核的、处于永久平衡的衰变链中的任何一个核素,即包括物料中链首天然放射性核素238U、235U和232Th,分段链的链首核素226Ra,以及它们衰变链中的每一个衰变子体核素。在不考虑氡的贡献情况下,该浓度引起的个人剂量不大可能超过1mSv/a。

       对于天然放射性核素40K,尽管IAEA-RS-G-1.7给出的排除水平为10Bq/g,但考虑到40K的天然丰度比较高,钾肥的使用不应受到控制以及K元素在人体内的代谢情况,GB27742-2011规定不对其进行控制。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04号建议书(ICRP Publication 104,2007)中,也明确40K不属于辐射防护管理体系的控制范围。

       有条件豁免  GB18871-2002附录A规定,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但浓度超过表A1的放射性物质的设备,可以给予有条件的豁免:

       ①具有审管部门认可的型式;

       ②其放射性物质呈密封源形式,能有效地防止与放射性物质的任何接触或能有效地防止放射性物质的泄漏;

       ③正常运行操作条件下,在距设备的任何可达表面0.1m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或定向剂量当量率不超过1mSv / h;

       ④审管部门已明确规定了处置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其他情况   除了辐射防护管理体系中不包括的食品和饮用水之外,对于使用含有天然放射性物质的建筑材料,还应按照《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01)进行更严格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