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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剂量限值?

发布日期:2021-04-22

        来自: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剂量限值  (dose limit)  是指在受控的辐射实践活动中,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不得超过的值。剂量限值一般由国家法规进行规定,适用于实践所引起的照射,不适用于医疗照射,也不适用于无任何主要责任方负责的天然源的照射。

        剂量限值的确定涉及社会对辐射危害的可接受程度,不仅仅基于辐射生物效应方面的考虑,还具有社会发展、经济、健康和道德等多方面的属性。。

        沿革  在1895年伦琴发现X射线不久就发现,在人员受到照射后,会发生诸如红斑、脱发和皮炎等不良反应,使人们意识到应当限制过度照射,这可谓是剂量限值的萌芽。那时,因缺乏测量辐射照射量的标准方法,并没有定量的剂量限值,常以不发生肉眼可观测到的皮肤红斑等急性效应为原则。

        1928年,国际X射线及镭防护委员会(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前身)公布了第一个建议书,剂量限值采用“耐受剂量”的概念,选取可造成红斑剂量的一部分份额,按日结算。当时认为在此剂量之下,年复一年的工作也不会造成危害。显然,此时的剂量限值作为“安全”与“危险”的分水岭,是以防止发生确定性效应为出发点。

        1966年的ICRP建议书明确辐射防护的目的是防止出现诸如红斑或脱发等急性效应,并将发生白血病、白内障和其他恶性疾病等“晚期效应”的危险程度限制到可接受水平,此时剂量限值的含义不再是单纯的安全与否,还考虑到了社会的可接受性。

        在1977年ICRP的第26号建议书中,确定剂量限值的侧重点,已经从有阈的确定性效应变为无阈的随机性效应,并采用将辐射危险度与其他安全程度较高行业的职业危险度相比较的方法来考虑剂量限值。

        与1977年建议书相比,1990年和2007年最新的ICRP建议书中,剂量限值的理念没有重大变化,但职业照射年剂量限值由50mSv降到了20mSv,年公众照射剂量限值由5mSv降到了1mSv。

        应用  几乎任何事物都能造成一定的危险,辐射也不例外。人们对危险的可接受程度高低,如果用三个词依次表示,可分别为“不可接受”、“可容忍”和“可接受”。剂量限值所代表的危险的可接受程度可认为是“不可接受”和“可容忍”的分界线(参见剂量约束的图示)。

        辐射防护三原则之一“正当性”要求针对某一实践必须利大于弊。“最优化”原则针对实践中所涉及的全体人员,使其净利益最大化。而“正当性”和“最优化”都不是针对个体的,因此其结果有可能造成个体之间的不公平,甚至使个别人的辐射危害大到不可接受的程度。因此剂量限值作为剂量限制体系的最后一道防线,以保护每个个体,避免过度的不公平在个体身上发生。

        我国国家标准GB18871-2002规定,对于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或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50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0mSv(2014年底IAEA发布的国际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将此值降为20mSv),四肢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0mSv。

        对于公众照射剂量限值:年有效剂量1mSv,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