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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补充工作管理办法

2014-03-14  核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员补充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用。
(二)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制定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多途径招聘优秀人才。
 
二章  各类岗位人员补充要求
  第三条  教学科研岗位人员:
(一)补充毕业生:
1.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院校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所学专业须与需求专业方向一致,年龄不超过35岁。其中,本科学历获得学校须为“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或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排名前30%院校。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的补充人员其前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2. 各学院(研究院)应注重学缘结构、加大补充外校毕业博士的力度,补充外校毕业的博士应占当年实际补充数的一定比例。
3. 科研能力要求。
(1)按照《兰州大学自然科学类单位科研业绩认定与考核办法(试行)》(校科字〔2010〕26号),理、工、农类博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认定分值需达到6分及以上,医学类博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认定分值需达到2分及以上。
(2)按照《兰州大学人文社科类单位科研业绩认定与考核办法(试行)》(校社科字〔2013〕4号),人文社科类博士研究生科研业绩认定分值需达到8分及以上。
4. 对于不符合学历、年龄要求的补充人员,其科研业绩认定分值须达到上述条件3的2倍以上;或进入学校的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出站后申请留校工作的人员,其科研业绩认定分值须达到上述条件3的2倍以上。
5.学校对外语、体育和艺术类专业下达人员补充计划,相关单位按照计划执行。补充人员具有教育部学科评估排名前40%院校学士、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0岁。
6. 为避免人员补充的单一化,当年选聘同一名导师指导的研究生不得超过2人。
(二)调入人员: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学位,其中,正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副高级人员年龄不超过40岁。
2. 对副高级及以上人员,其教学、科研业绩须满足我校相应学院(研究院)聘任教授、副教授的要求。
3. 对不符合上述1要求的正高级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至少在SCI一区(人文社科类在学校认定的期刊范围内按影响因子排序前40%的权威期刊)发表2篇论文;
(2)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排名前三;或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排名第一;
(4)主持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主持国家“973”计划及一级课题、“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优秀青年基金项目”。
4. 对不符合上述1要求的副高级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至少在SCI一区(人文社科类在学校认定的期刊范围内按影响因子排序前40%的权威期刊)发表1篇论文。
(2)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排名前三;或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励,列入名单的;
(3)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国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973”计划及一级课题、“863”计划、国家攻关计划项目;或主持国家科学基金项目。
5.中职人员须满足毕业生补充要求。
第四条  实验技术岗位人员: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院校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岁。
(二)学校对无博士点的学科或薄弱学科下达人员补充计划,相关单位按照计划执行。补充人员具有“985工程”院校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年龄不超过30岁。
(三)不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确属学科发展需要、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学院(研究院)进行充分论证后,提交专门报告,报学校研究、审批。
第五条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人员:
(一)具有“985工程”院校或“211工程”院校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年龄不超过30岁。此类人员须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补充。
对于有特殊专业技能要求的岗位,补充人员符合上述要求或具有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排名前40%院校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二)机关职能部门补充人员时,除部分特殊的岗位外,应从校内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在职人员中选聘。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队伍建设情况,合理制定岗位需求。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各类岗位人员现状,统筹制定各单位人员补充计划。
第七条  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对暂不受人员补充计划限制的岗位,各单位应及早着手,通过多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开展公开招聘工作;对有人员补充计划指标的岗位,相应单位严格按照计划数进行公开招聘。
第八条  学校各类岗位公开招聘工作实行归口负责:教学科研岗位由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专职辅导员岗位由学工部、研工部负责组织实施;实验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各归口单位招聘考核工作,应有本单位纪检委员或学校纪委人员参加。
第九条  公开招聘工作分别在当年12月、次年4月、9月集中进行。各有关单位须在上述集中招聘时间前将招聘报告报送人事处,人事处负责统一发布招聘启事,并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材料,对材料进行整理、登记,分送各归口单位。
第十条 拟选聘的教学科研岗位须经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考察并提出具体意见,经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拟选聘人员;专职辅导员岗位须经学工部、研工部与相关单位组成的招聘考核小组会议决定拟选聘人员;实验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及管理岗位须经人事处与相关单位组成的招聘考核小组会议决定拟选聘人员。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启事,公布岗位数量、条件、考核方式,考核的时间及地点。
(二)各归口单位审查申请人员相关材料,对符合要求的人员从思想品德、相关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考核,并按照上述第十条要求研究决定拟选聘人员。
(三)对拟选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3至10日。
(四)公示无异议,将拟选聘人员相关材料报送人事处。
(五)学校研究决定。
(六)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各单位须报送的材料:
(一)拟选聘人员综合情况以及招聘过程的相关报告,报告中应对拟选聘人员的学术背景、突出成果、选聘原因、岗位适应度、安排意图等有明确的叙述;
(二)《兰州大学拟选留毕业研究生申请表》或者《兰州大学拟调入人员申请表》及申请表的电子版;
(三)本科以来的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或国外学位认证复印件,教学、科研成果相关的证明材料,代表性论文需提供复印件或者论著首页的复印件。
 
第四章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各类岗位
第十三条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补充人员条件按照《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各类岗位人员补充暂行规定》执行,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兰州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补充工作暂行规定》(校人字〔2010〕102号)及《关于修订〈兰州大学各类岗位人员补充工作暂行规定〉相关条款的通知》(校人字〔2012〕12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