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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021-05-18  核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中层党组织应每年制订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措施,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建设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重视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与了解,增强党的吸引力、凝聚力,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为发展党员工作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或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在职研究生和接受各类继续教育的学生应当向其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谈心谈话可由党支部书记或支部其他正式党员负责,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中层党组织委员、组织员、辅导员、党员班主任、党员教师等专人负责,条件合适的谈话人可直接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
    党支部根据谈话了解情况,采取安排学习指定的材料、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等方式,对入党申请人进行培养和教育。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
党员推荐是指党支部通过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党员联名推荐等方式,组织党员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群团组织推优是指共青团等组织按照党组织要求,采取民主评议或票决等方式,推荐提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报上一级群团组织备案后提供给党支部。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根据推荐、推优情况,结合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将其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群团组织推优情况、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一并报中层党组织备案。
    第十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在党支部报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报的入党积极分子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后向党支部反馈备案意见。
    第十一条 经中层党组织审查备案通过后,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对政治素质高、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中层党组织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作为党员发展工作的重点环节和基础工作,认真严肃地开展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
党组织应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中层党组织和党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应当综合采取以下方法:
    (一)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经常进行帮助;
    (二)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讨论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和入党宣誓仪式,以及党内组织的有教育意义的其他活动;
    (三)为入党积极分子提供接受锻炼和考验的机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检查完成情况,并在他们社会工作中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四)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经常向党组织和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定期递交思想汇报材料。思想汇报要结合参加教育培训、党组织活动和所见所闻,从具体事具体人入手,重点谈思想上的进步、对党的认识、学习党的创新理论的收获。党支部定期对他们的表现进行考察,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和努力的方向;
    (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集中培训,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等;
    (六)其他培养教育方式。
各级党组织在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共青团组织的助手和后备军作用,通过各级共青团组织深入开展学习党的知识和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帮助党组织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写实簿》,如实记录考察情况。考察记录不得涂改。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不得少于一年,考察时间自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考察的主要内容是: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入党动机、工作学习情况和现实表现等。
    考察采取向有关师生了解其表现、与本人谈话交流、听取思想汇报、组织民意测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学习等原因离开学校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中层党组织。中层党组织应当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兰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簿》等有关教育培养和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中层党组织应当认真审查转入我校的入党积极分子的材料。材料齐全的,做好接续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材料不齐全的,不得接续培养教育。
    中层党组织应每年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调整和完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支部委员会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座谈了解、民意测验等方式,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导师、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中层党组织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确定发展对象要严格标准。支部委员会应当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标准一一对照,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成长程度和思想政治、现实表现来确定,不能简单片面地以培养时间、学业成绩、工作业绩、群众测评票数等代替党员标准。
    入党积极分子是共青团员的,确定发展对象前还应当征求其所在团组织和团员的意见;不是共青团员的,还应当征求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吸收民主党派各级主要负责人加入中国共产党,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在党支部报备之日起一个月内审查发展对象材料,并向党支部反馈备案意见。审查时,主要看上报的发展对象人选是否具备条件、手续是否完备,《兰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簿》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
    第十七条 经中层党组织审查备案通过后,党支部为发展对象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函调、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同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了解情况。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函调使用校党委组织部提供的《函调证明材料信》。政审材料一般由政审对象所在党支部出具,并加盖上级党组织公章。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中层党组织及党支部应如实填写《发展对象政治审查表》。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综合意见包括政审的内容、方法及结论性意见。除特殊情况外,政治审查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安排发展对象到学校党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校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报相关党委审批。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
    第二十四条 中层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所在单位、申请入党时间等。
    公示的范围:教职工为所在中层单位,学生为所在年级。
    公示的方式:学院网页或公告栏。
    公示期间,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可以向各中层党组织如实反映公示对象的思想品质、政治表现、学习情况、工作表现、生活作风、遵纪守法等情况。中层党组织应设立意见箱或公布电子邮箱、电话,指定专人受理所反映的问题。
    公示期间没有反映任何问题的,公示期满后,按正常程序进行预审。对反映出的问题,应指派专人调查核实,并在听取公示对象的说明和申辩的基础上提出具体意见。
    公示情况和结果,应如实反映在《兰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簿》中。
    第二十五条 党委全面预审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政审材料、发展程序、公示情况等,可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教育培养材料涂改严重的,不得审查(审议)通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经审议通过后,报相关党委审查。
    第二十六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在党支部报送预审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公示、预审结果通知党支部,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指导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入党志愿书要严肃认真,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涂改。
    第二十八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时,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若本人或两名入党介绍人因故无法参加,应推迟讨论。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和现实表现,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审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情况,党组织预审情况,其他需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
    (五)与会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表决时,党员一般不宜弃权;入党介绍人对自己要介绍入党的人不能投弃权票,更不能投不赞成票。
    第二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将拟接收预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及时报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超过三个月上报的,党委应当要求党支部重新复议,再报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超过六个月上报的,党委应当退回党支部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支部委员会审查,基层党委预审,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三十二条 中层党组织审批(审议)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党总支)会议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材料填写规范的,由党委批准其为预备党员。没有审批权限的中层党组织经审议通过后报相关党委批准。
党委(党总支)会审批(审议)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将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表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后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重新办理入党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中层党组织将审批结果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材料由中层党组织负责保存,以便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即将毕业或调离学校的预备党员入党材料由中层党组织负责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上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写实簿》。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中层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委对预备党员材料在六个月内审批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超过六个月审批的,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算起。
    预备期满,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并作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党总支)进行公示、审批(审议)。
    第四十条 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根据讨论和表决结果,作出按期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应到、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和表决预备党员转正时,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若本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因故无法参加,应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逐个讨论和票决,表决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第四十一条 预备期间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从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之日算起;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支部大会作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时,应注明主要缺点和问题以及作出相关决议的理由。
    第四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党委批准。中层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的相关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公示、审批(审议)。
    中层党组织公示、审批(审议)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要求与接收预备党员的相同。
    审批(审议)、票决的材料应当妥善保存。
    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预备党员转正时,发现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支部大会提前讨论转正的,应撤销支部大会通过的决议,要求党支部继续加强对 
    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待其预备期满后,重新履行转正手续(包括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再报上级党委审批(党总支审议)。同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中层党组织必须在党支部上报预备党员转正等相关决议后的三个月内审批。
    第四十四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或延长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五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离开学校,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中层党组织。原所在中层党组织应将其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兰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簿》和培训等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四十六条 中层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发展程序不完备、发展材料不全,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按照新转入党员档案审核工作要求审核后,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时预备期未满,相关材料齐全的,党支部应当接续培养,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延长预备期的,其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决议之日算起。
    对转入时超过预备期仍未转正的预备党员,应要求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办理转正手续。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的,应要求原单位党组织(必须是县级及以上党组织或党委组织部)出具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书面说明材料。对因预备党员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中层党组织应当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因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未能及时办理转正的,中层党组织必须在预备党员转入六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第四十七条 出国(境)学习、工作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如实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预备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
    第四十八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毕业时预备期未满,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学校的预备党员,中层党组织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并按期讨论转正问题。党员超过六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未按期足额交纳党费、不向党组织汇报个人情况的,应当延长预备期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四十九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中层党组织负责将其转正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兰州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簿》、培训材料、转正申请书等)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由所在中层党组织负责建立党员档案,妥善保管。
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后,中层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填写清楚,连同其他入党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对不予承认党员身份人员的档案,党组织应将有关情况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填写清楚,连同其他不予承认的相关材料报组织部备案后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重视对支部书记的配备和培训,把好发展党员质量关;重视在青年学生、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中发展党员工作。
    中层党组织应当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及时向校党委组织部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开展发展党员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和避免突击发展、长期不发展、发展数量大起大落等不正常现象。
    第五十一条  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二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发展党员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负有责任的中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党支部及其支部书记和相关个人(包括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等)。
    (一)中层党组织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不反馈备案意见、预审结果和审批党支部相关决议的;不指派专人对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的;对公示所反映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不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的;不审查支部发展的程序是否规范即讨论审批的;不召开委员会集体讨论表决而由少数人碰头或个别征求意见后审批的;其它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的,追究中层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支部不指定专人与入党申请人及时谈话的;不指定培养联系人的;不认真对入党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进行培养、教育、考察的;不召开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讨论而由个别人决定的;不安排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受党课培训的;不实事求是进行政治审查的;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预审、审批的;不如实填写党员教育考察写实记录和支部大会决议的;其它违反发展党员条件和工作程序的,追究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的责任。
    (三)入党介绍人不履行职责,不如实反映情况,导致组织失察失误,让不符合条件的人被吸收入党,或让不符合条件的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追究其责任。
    (四)受党组织指派,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对公示所反映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有关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察失误或调查失实的;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谈话、公示情况的;不遵守保密纪律,客观上为公示对象提供打击报复举报人条件的,追究其责任。
    (五)因工作疏忽或未按本细则要求转接党员材料,导致党员档案材料遗失的,追究党组织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追究有关组织或个人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责任,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规章所列党纪处分种类外,还可视情节轻重采取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中层党组织和党支部应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记录,《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记录本和表决(票决)材料应妥善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兰州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校党委发〔2016〕1号)《兰州大学关于进一步提升学生党员质量的若干意见(试行)》(校党委发〔2013〕47号)同时废止。